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19大类食品1152 0173 3840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饮料6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滕州市荆河明佩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夏津县鲜亿生鲜食品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
限公司。
(三)德州经济开发区瑞东副食门市部销售的圆茄子,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四)陵县旭日超市销售的辣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五)青岛市李沧区家运来超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六)市南区真诚兴业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七)崂山区梁玉强王哥庄特产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八)邹平王金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九)郓城县吴振兴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豇豆,氧乐果和灭蝇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日照市东港区于磊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诸城市炳华蔬菜店销售的来自青岛市莱西批发市场李贵良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潍坊高新区翟辉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三)潍城区果品团团圆圆蛋业经营部销售的来自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黄鹏的鲜鸡蛋,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四)桓台县田庄镇杨美燕商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五)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销售的豇豆,经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六)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吉祥饺子酒店销售的猪肉,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
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广饶县大码头镇天方包子铺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福山区清洋皓恩小吃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新君商店销售的老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临沭县尤记面食铺销售的白吉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兰陵县赵荣学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广州嘉乐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色值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河口区六合润田水站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五、生物毒素问题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阳羊郡店销售的来自大名县京达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沙花生仁,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善国商贸城(邱贞庆)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肥城市一品鲜干货水产品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乳山市紫林海鲜店销售的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