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西安市一小食品批发部及兴平市一食品厂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本公司“猴姑”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中公司)将上述两商家告上法庭。今天,该案在西安中院开庭审理。
原告江中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第152 0173 3840号“猴姑”商标专用使用权,该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饼干、蛋糕、面包及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等。该公司自2013年9月将“猴头菇”与饼干相结合,推出“猴姑”酥性饼干产品,并投入巨额广告费,使得酥性饼干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全国广大消费者认知。后原告发现,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经营的超市销售的猴菇饼干上,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该饼干生产商为被告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今年1月28日,原告起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判令健民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益士利食品厂停止生产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今天下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健民批发部未出庭,另一被告益士利食品厂答辩称,其于2018年9月试产涉案争议食品,后因相关环境政策,至今处于停产状态,也没有库存,原告起诉无依据。对15万元的索赔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动机,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含义、文字、图案上都不相同,因销量很少也没有获得利益。同时认为原告采用与食品通用名称相近似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文字注册商标,达到阻碍其他企业正当使用猴菇的权利,存在滥用权利、打击同行的动机,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