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业”新征程,“质量石狮”再领跑。近期,石狮市委、市政府在出台《石狮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强调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治安环境、教育资源等方面为企业服务好的基础上,还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刺激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全力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支持企业稳定增长
《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增长十项措施》提出,从保障各项工业要素、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减轻企业负担、发挥金融助推作用等十个方面,全面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增长。措施提出,将全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增加生产完成订单任务,优先保障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热)。全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鞋服企业在石狮召开大型订货会并报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按当年度纳税情况分别给予3万元到5万元的补贴,同一家企业每年*多补贴2次。对企业经组织参加***展位的,展位费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参加“4·18”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和海西国际时装周活动,2012年度免收参展企业展位费。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力争实现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培育一批国家、省、泉州市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和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均给予奖励,*高奖5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全面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际标准**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设立品牌发展基金,鼓励企业参评“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对新获得中国**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福建**产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只要是石狮之外的企业把总部设在石狮,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开办补助。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补助,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本地总部企业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按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石狮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企业总部购置办公用房、金融服务等,意见也明确了鼓励措施。其中,引进总部企业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获得驰名商标、**商标、**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
《关于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到石狮设立运营总部(营销中心)。对运营总部设立在石狮的企业分档给予按税收留成部分计算奖励,*高按税收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奖励。扶持推广电子商务,对年度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纳税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的工商企业,按其平台建设实际投入10%的比例给予补助,*高限额30万元。鼓励发展物流业。对总部设在石狮,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专业市场发展壮大,对在石狮各大专业市场经营、申报销售额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