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新一期(第十四期)环保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四期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十六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在政府采购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通知强调,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核实后,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据了解,2015年1月,环保清单将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4年11月30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