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声槌响,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今年5月6日作出的有关“人本万依”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责令商评委就该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浙江人本鞋业有限公司创建于上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已成为产值连续多年超亿元的胶鞋生产企业,其多年打造的“人本”商标已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4452489号“人本万依”文字商标,由浙江省杭州市自然人冯为于2005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后,人本鞋业对该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人本鞋业在先注册并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人本”构成近似,而服装与鞋类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冯为本人与人本鞋业所在地同处一省,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人本鞋业不服,对国家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经法院的调查、质证、审理后,认定被异议商标“人本万依”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人本”的含义,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责令商评委就该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