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4日,是欧盟高等法院受理中国鞋企起诉欧盟委员会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截止日期,近4年来一直关注该案进展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张凝当日告诉记者,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鞋企已于早些时候正式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上月20日,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正式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并裁决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如果中方在本月晚些时候召开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这一要求,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张凝介绍说,中国鞋企向欧盟法院集体上诉和中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从民间和官方两条渠道来进行贸易维权。诉至欧盟高院和成立争端解决专家组,则标志着两条渠道都已进入*后阶段。她还表示说,这一案件虽然目前仍在进行中,但中国“*后赢下来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方面”。
据张凝介绍,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双边磋商、斡旋与调停、设立专家组调查、上诉审查等程序。在为期60天的双边磋商及斡旋与调停仍然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起诉方有权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端进行调查。她表示:“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或者说到了专家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程序。”
据了解,争端案专家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原则上需在6个月(*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后报告供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张凝告诉记者,“争端解决机构对专家组报告采取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模式,即除非所有争端解决机构成员一致反对,否则有关决议视为通过。这一决策模式意味着实际上专家组报告将自动通过,*大程度排除了个别成员国对专家组报告进行政治审查或不当干扰的可能性,也大大强化了专家组的司法性质。”张凝还表示,在专家组提出报告一定期限内,某一争端方还可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并由一个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受理,不过上诉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将成为*后裁决,当事方须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再次经‘反向协商一致’一致反对。
张凝介绍说,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WT0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具有较强的司法体制性质,增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性质,也决定了“原告胜诉率高”的特点。特别是其中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条款,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告胜诉率会更高。据记者了解,自156 0190 2607年以来,争端解决机制下全部WTO成员国的平均原告胜诉率约为86%,发展中国家作为原告的总体胜诉率则高达93%。
有关专家表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存在对原告方的偏袒,因为任何一方只要认为在贸易行为中受到不正当、不合理的待遇都可以诉诸这一机制;同时,在进入专家组程序之前,也完全可以在在争端解决机制下的60天双边磋商中,或经由斡旋调停达成一致,事实上大多数贸易纠纷也均是在这一环节得到解决的。如果进入专家组程序,很大程度上说明此案“必有冤情”,需要有人主持公正,而这正是WTO致力于建立规则导向的公平公正的国际经贸关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所在。
事实上,即使在欧盟内部,许多有识之士也对欧盟的明显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提出批评,英国商务大臣曼德尔森年初就表示,延长针对中国和越南鞋类产品的反倾销关税,有可能损害欧洲与这两个国家的长期商务关系。“经济危机的结果之一是欧盟各国对自由贸易的热情降低。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正在滋长一种更为内向的态度。”因此,“中国输欧皮鞋遭反倾销措施案”能否通过中国官方与民间的共同努力,合理运用现行国际规则,打破发达国家不断酝酿升级的贸易保护思潮和行动的无形壁垒,将是未来一年内*大的看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