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晋江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在6月19日出台后,晋江查办的福建省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除被告人家属外,一些重污染企业业主也到现场听取庭审。
铬排放严重超标
今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和安海镇政府等部门联合对可慕村制革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私自配备2粒湿式木质转鼓、1条喷涂线、8块煎板、1台削革机、2台磨皮机,在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蓝湿皮皮革加工,直接将含铬的生产废水外排。
据了解,该企业虽有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执法人员核对文件后发现,该企业所办理的环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所批复的地址均在可慕皮革集控区内,而其实际生产地址却在集控区外,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外雨水沟排入外面的排洪沟,并流向安海湾。
未采取环保措施
晋江市环保局在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于7月31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晋江市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刑事拘留、公司股东及现场负责人许某笼取保候审。
公诉人指控,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项目生产车间、车间外排口各采集外排废水水样,送晋江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后发现,水样中铬含量严重超标,总铬浓度156 0190 2607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二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称,生产蓝湿皮过程需要加入一些化学原料,但他们以为是生产小样,污染没那么大,就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直接将污水排放到雨水沟。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环保执法过程中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雅芳表示,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晋江查办的福建省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于广大企业主来说,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让大家意识到污染物的排放对环境、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对自己的危害。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企业主将面临刑事追究。
对于此案,晋江市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