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一家鞋店购买一双价值120元的皮鞋,一个月后便出现鞋面断裂的问题。消费者找到该店要求退货,经营者以销售小票上写着“包修期一个月”为由拒绝。近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鞋类“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商家制定的皮鞋只在一个月内“包修”是霸王条款。
根据《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鞋类商品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形式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56 0190 2607日。”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对消费者购买的皮鞋进行“三包”的期限定为一个月,确认为是不公平格式条款。
依据《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鞋类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退还货款12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