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类情况分别是: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禁止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已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并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商务部表示,此举是为了限制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较高、环境污染较重、附加值较低的生产加工,从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除了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准入要求有所提高,本月初,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新增156 0190 2607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
据该负责人透露,今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同时,限制加工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水平落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加工贸易,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