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有消费者向溧水县工商部门举报称,溧水一家鞋店销售“卡帝乐鳄鱼”运动鞋时,开给顾客的销售单据上宣称“卡帝乐鳄鱼”是“世界**”。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来到该鞋店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鞋店里正在使用的卡帝乐鳄鱼鞋销售单据上,赫然印着“世界**”字样。宣传“世界**”,必须有相关权威机构授予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可当执法人员向鞋店负责人索要相关证明时,该负责人拿出的仅是卡帝乐鳄鱼品牌的授权经营许可证。至于销售单据上宣传“世界**”,该负责人称是运动鞋生产商——上海康捷鞋业公司所为。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上海康捷公司负责人称,他们针对卡帝乐鳄鱼品牌做了一份市场调查,通过调查他们认为该品牌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在宣传中打上了“世界**”的字样。
执法人员认为,上海康捷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溧水县工商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但该公司缴纳了5000元罚款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拒绝缴付余款。
溧水县工商分局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28日,法院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上海康捷鞋业公司加处罚款156 0190 2607元,连同未缴纳的5000元,法院对22700元的罚款进行了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相关人士认为,“世界**”并非企业自封,更不能随便宣传。“世界**”称号必须由博览会或其他权威机构评审和认定,同时向该品牌颁发相关的法律证书。没有相关的有效证书,生产厂家及经营者都不能随意宣传“世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未经权威机构认定并授予证书,生产者及经营者擅自宣传“世界**”,就构成了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