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用地规划的调整,很多城市近郊工业企业停产或搬迁,遗留了大量受到污染、亟待调查评估和修复开发的工业场地。由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对工业场地的调查评估、分析检测和修复开发做了相关规定。近年来国内对污染场地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调查评估和修复工程做了大量研究,然而结合污染场地地勘调查和土壤物理样土工试验分析,对有机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全面系统地开展场地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场地污染程度和污染物分布特征进一步开展场地修复方案研究制定工作的报道较少。
场地调查
1土壤和地下水场地调查
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是环境污染也较为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2018年之时,我国重金属镉渣的排放量就已经达到了650万吨,而其中约有340万吨的铬渣,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其中约有1%~2%已经已经对土壤、植物、沉积物以及地下水等造成的污染;目前,我国在对修复场地土壤以及地下水的过程之中,做到了对污染物的隔离,可是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去除;根据已有的文献以及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众多的地下水以及土壤污染场地存在自然降解的过程,并且具备受控制的自然修复与恢复技术的应用条件,可是,在将该项技术进行运用的过程之中存在诸多问题。
2监测因子和检测方法
2.1土壤监测因子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以下简称"GB36600")中要求,所列项目为初步场地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HJ25.1,HJ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包括油品类、脂肪酸、多元醇、树脂,以及醇醚,不涉及GB36600中重金属、VOCs、SVOCs,选择有国家标准和有检测方法的污染物作为本项目特征因子。结合本项目特征污染物,本项目土壤监测因子为GB36600中的基本因子,包括7种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六价铬)、27种VOCs和11种SVOCs,以及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C10~40)。
2.2地下水监测因子
根据HJ25.1场地调查技术导则中要求,化学品制造类型场地潜在特征污染物包括VOCs、SVOCs、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农药,本项目不涉及持久性有机物和农药,不涉及GB36600中重金属、VOCs、SVOCs。为了与土壤检测结果对比,场地调查地下水监测因子与土壤监测因子保持一致,包括水位、7种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六价铬)、27种VOCs和11种SVOCs,以及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C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