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检网资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现予以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6〕81 号)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考DB 4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指南规定了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规定的塑料制品与制造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塑料薄膜制造(2921)、塑料板/管/型材 制造(2922)、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3)、泡沫塑料制造(2924)、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 造(2925)、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6)、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7)、人造草坪制造(2928) 和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 本指南也适用于塑料玩具制造(塑料件制造业)及塑料薄膜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 理。
污染预防技术:
(1)使用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38507-2020)、《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613-2009)、《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 物质限量》(GB30981-2020)要求的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和涂料等。 (2)采用水性、高固、能量固化油墨代替溶剂型油墨;鼓励使用无溶剂胶黏剂、无溶剂涂 料、辐射固化涂料。 (3)推广使用静电喷涂技术。 (4)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过程控制技术:
VOCs 物料密闭储存;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 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液态VOCs 物料投加,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粉状、粒状 VOCs 物料投加,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压制、压延、发泡、涂饰、印刷、清洗等涉 VOCs 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塑炼/塑化/熔化、挤出、注塑、吹膜等成型工序可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满足控制风速 不低于 0.3m/s 的要求。
末端治理:
(1)有机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水溶性组分占比较大的有机废气宜采用含水喷淋吸收 的组合技术处理;非水溶组分有机废气宜采用热氧化或其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
(2)含有油烟产生或温度、湿度较高的有机废气应对油烟、温度及湿度等进行预处理。
(3)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点对点收集后可采用组合技术处理;后处理工序宜采用热 力氧化技术。
(4)设置高效的颗粒物(漆渣、粉尘)去除系统,治理设施内无肉眼可见的颗粒物(漆渣、 粉尘)。
(5)若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 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工作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温度 T<40℃、湿度 RH<60%; 活性炭表面不应有积尘和积水;活性炭吸附箱是否足额装填活性炭(1 吨活性炭通常只能吸附 0.1~0.2 吨 VOCs,根据 VOCs 产生量推算需使用的活性炭,以活性炭购买记录(含发票、合同 等)、危废合同、转移联单和危废间暂存量佐证其活性炭更换量);箱体内气流走向及碳床铺设应 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在确保活性炭无积尘无潮湿的 情况下,可采用 VOCs 速测仪测处理前后浓度的方法快速判断活性炭是否饱和(处理后浓度高于处理前浓度,即活性炭已达到饱和状态)。
(6)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排放限值的 50%,若环评审批或排污许可证都是核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建议取两者中*严值执行;合成革和人造革制 造企业排放浓度不高于《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排放限值的 50%,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 放浓度不高于相应限值的 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7)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 环发〔2021〕4 号),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