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电磁兼容性)的全称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其定义为“设备和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该定义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该设备应能在一定的电磁环境下正常工作, 即该设备应具备一定的电磁抗扰度(EMS); 其次,该设备自身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能对其他电子产品产生过大的影响,即电磁骚扰(EMI)。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电子、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而且还可能影响到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问题。 为了规范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所有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电磁兼容标准。电磁兼容标准是使产品在实际电磁环境中能够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之所以称为基本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即使满足了电磁兼容标准,在实际使用中也可能会发生干扰问题。大部分国家的标准都是基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E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例如欧盟2004/108/EC指令(即EMC指令)、美国联邦法典 CFR 47/FCC Rules等都对电磁兼容认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GB 4343-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电热器具,电动工具以及类似电器无线电干扰特性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该标准己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2、GB4343.2-1999《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以及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二部分 抗扰度》 该标准己于1999年3月23日发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3、GB 17625.1-2003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电流£16A的设备)》 该标准己于2003年02月09日发布,2003年05月01日起实施。代替GB 17625.1-1998。
检验项目
电磁发射(EMI)的检验项目有:
电磁发射(EMI)的检验项目有:
①. 传导(CE)(150kHz~30MHz);
②. 断续干扰电压(喀呖声)(150kHz、500kHz、1.4 MHz和30MHz);
③. 干扰功率(30MHz~300MHz)
④.谐波电流(2~40次谐波)
闪烁Flicker
电磁抗扰度(EMS)的检验项目有:
①. 静电放电抗扰度;
②. 辐射电磁场(80MHz~1000 MHz)抗扰度;
③.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④. 浪涌(雷击)抗扰度;
⑤. 注入电流(150kHz~230MHz)抗扰度;
⑥.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抗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