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和定义
1、*高额度转速:柴油机所允许的全负荷*高转速。
2、*低额定转速: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高者:45%*高额定转速;100Or/min;*低怠速转速。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3、轮边功率 ( wheel power):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输出功率的实际测量值。其*大值即为*大轮边功率(MaxHP)。
4、光吸收系数: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5、林格曼黑度: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分为0~5级。对应林格曼浓度图有六种,0级为全白,1级黑度为20%,2级为40%,3级为60%,4 级为80%,5 级为全黑。
6、氮氧化物:指自排气管排放的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NO)与二氧化氮(NOz)。7、发动机*大转速((MaxRPM):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试试验中,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大转速。
8、实测*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
9、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能够至少从下述两类车载储存的能量装置中获得动力的汽车:
—可消耗的燃料;
—可再充电能/能量储存装置。
10、功率吸收装置(加载装置):用于吸收作用在底盘测功机主滚筒上的受检车辆驱动轮输出功率,以测量汽车发动机经传动系统传至驱动轮上的功率和牵引力。模拟汽车运行时的空气阻力、爬坡阻力、非驱动轴轴承摩擦和空气摩擦等。
二、检验项目
(一)、注册登记、在用汽车环检项目规定
1、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2、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
3、排气污染物检测
(1)、自由加速法:光吸收系数(m ')或不透光度((%)
(2)、加载减速法:光吸收系数(m ')或不透光度(%);NO;实测*大轮边功率(3)、林格曼黑度法:林格曼黑度(级)
4、变更或转移登记车辆的环保检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但至少要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OBD检查(如适用)。
5、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三、判定标准
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为检验结果不合格。
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二)、判定规则
1、任一外检项(否决项)不合格,总评判定为不合格。2、任一检测参数超过限值范围,总评判定为不合格。
3、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4、禁止使用降低排放控制装置功效的失效策略。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
5、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a。
对于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以上,或机动车为当地首要空气污染源,或按照法律法规设置低排放控制区的城市,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选用限值b,但应设置足够的实施过渡期。
跨地区检测的,如车辆登记地或检测地中有执行限值b的,应符合限值b要求,测量方法允许按照检测地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
全国范围实施本标准规定的限值b具体时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发布。四、记录报送
1、所有自动检测过程信息、外检信息都需记录、保存,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2、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10 年。
3、所有本地计算机储存的数据都应保存至少十年,保存期内不能进行修改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