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B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kV 及以下,50Hz或60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kV 以下,50Hz或60Hz的交流传动系统。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 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注:在某些情况下,整个PDS的安全要求(例如直接接触防护)可能需要使用特殊部件和/或附加措施。英文名称:Adjustable speed electrical power drive systems—Part 5-1:Safety requirements—Electrical,thermal and energy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其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年第7号
中标分类:电工>>电气设备与器具>>K62电气传动控制装置
ICS分类:电气工程>>29.020电气工程综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4-08-07
出版日期:2014-08-07
页数:100页
前言
本部分的第4章和第5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GB12668《调速电气传动系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 低压直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第2部分:一般要求 低压交流变频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第3部分:电磁兼容性要求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第4部分:一般要求 交流电压1000V 以上但不超过35kV 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第5部分:安全要求;———第6部分:确定负载工作制类型和相应电流额定值的导则;———第7部分:电气传动系统的通用接口和使用规范;———第8部分:电源接口电压的规范。本部分为GB12668的第5-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1800-5-1:2007《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5-1部分:安全要求 电气、热和能量》。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见附录NA。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增加了资料性附录NA“与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以供参考;———删除了国际标准前言;———小数点符号用“.”代替“,”;———对于无编号的列项,**层次的列项之前用破折号,第二层次的列项之前用圆点,第三层次的列项之前用方块;———对表2中的第9行第2列的错误表述进行更改。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电力电子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0)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九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开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澳通韦尔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普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ABB电气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弦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安川电机(上海)有限公司、国家电控配电设备质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相宾、董桂敏、刘振东、赵树国、杜心林、张胜民、王卫宏、孙敬华、董瑞勇、任光法、李凯、倚鹏、刘国鹰、李增伟、王英、董建华、温湘宁、罗自勇、张晓光、刘瑞东、崔杨、周亚宁、白志国、王书琴、苏勇华、柴青、董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