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英文名称: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CHINA stage Ⅲ)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替代GB 18176-2002;被GB 18176-2016代替并废止
中标分类: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ICS分类: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25
实施日期:2008-07-01
作废日期:2019-07-01
出版日期:2008-07-01
页数:4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中第五章附录1《关于轻便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中的型式核准试验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中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以及欧盟《适应技术进步修订97/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排气污染物测量要求”和2002/24/EC指令“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的规定”的指令》草案中耐久性试验要求的有关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或*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轻便摩托车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4 个试验循环;── 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怠速试验;── 分析和测量过程;── 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以及测量结果的计算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 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 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与GB 18176-2002相比主要变化与上述欧盟指令主要修改内容相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7 年 2 月 6 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