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1.1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者证明其运作能力时应遵循的通用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被承 认有能力从事标准样品的生产。 1.2 本部分适用于标准样品生产者建立和运行其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也适用于标准样 品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认可机构确认和承认标准样品生产者的能力。 注:本部分不用于认证机构的合格评定。 1.3 本部分规定了标准样品生产应符合的管理体系要求,该要求是标准样品生产者总的质量保证 (QA)程序的组成部分。 1.4 本部分涵盖了有证和非有证(non-certified)标准样品的生产。对非有证标准样品的生产要求不及 有证标准样品严格,本部分规定了非有证标准样品生产的*低要求。英文名称:Directives for the work of reference materials (7)—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reference material producers
标准状态:作废
替代情况:被GB/T 15000.7-2021代替;替代GB/T 15000.7-2001
中标分类:综合>>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A00标准化、质量管理
ICS分类:A0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6-01
作废日期:2021-08-01
出版日期:2013-06-01
页数:36页
前言
GB/T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是支撑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由以下8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第2部分: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第3部分: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第6部分:标准样品包装通则;———第7部分: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第8部分: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第9部分:分析化学中的校准和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本部分为GB/T15000的第7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GB/T15000.7—2001《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与GB/T15000.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明确了本部分“涵盖了有证和非有证的标准样品的生产”(见1.4);———将“合作者”修改为“分包方”(见3.2,2001年版的3.2);———增加了“标准样品生产”、“标准样品”、“有证标准样品”、“标准样品的可替换性”、“计量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6个术语(见3.3、3.4、3.5、3.6、3.7和3.8);———将“质量体系要求”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见4.1,2001年版的4.1);———将“申请、投标和合同评审”修改为“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见4.4,2001年版的4.4);———将“服务和供给的获得”修改为“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见4.6,2001年版的4.6);———将“用户反馈”修改为“客户服务”(见4.7,2001年版的4.7);———增加了“投诉”和“改进”2项要求(见4.8和4.12);———将“不合格标准样品的控制”修改为“不符合工作和/或不合格标准样品的控制”(见4.9,2001年版的4.8);———增加了“总则”1项要求(见5.1);———将“管理、人员和培训”修改为“人员”(见5.2,2001年版的5.1);———将“环境”修改为“设施和环境条件”(见5.6,2001年版的5.5);———将“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1项要求拆分为“均匀性评估”和“稳定性评估”2项要求(见5.13和5.14,2001年版的5.9);———将“溯源性及确认”修改为“计量溯源性”(见5.12,2001年版的5.12);———将“发放后服务”修改为“分发服务”(见5.18,2001年版的5.7);———删除了有关溯源性的“实例”(见2001年版的附录A.3);———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标准样品的可替换性”(见附录B);———增加了资料性附录“GB/T27025—2008与GB/T15000.7—2012的交叉对照表”(见附录C)。本部分等同采用ISO 指南34:2009《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为与现有标准系列一致,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 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GB/T15000.7—2012/ISOGuide34:2009通用要求》。本部分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SAC/TC118)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分析测试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忠祥、翟培军、王丽敏、徐大军、王苏明、丁文兴、何平、唐本玲、王奇、邢小茹、陈思、王海。本部分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1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