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 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 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英文名称: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2: Road traffic sign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被GB 5768.2-2022代替;部分代替GB 5768-1999
中标分类: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0交通管理综合
ICS分类:社会学、 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运输>>03.220.20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09-05-25
实施日期:2009-07-01
作废日期:2022-10-01 即将作废 距离作废日期还有16天
出版日期:2009-07-01
页数:【胶订-大印张】200页
前言
犌犅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第5部分:速度管理;---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第8部分:学校区域。本部分为GB5768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 年的1 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施工区标志改为作业区标志,增加告示标志(见3.3.1,9.3);---增加橙色、荧光橙色、荧光黄色、荧光黄绿色(见3.4);---规定标志套用时的边框要求(见3.6.2);---明确道路编号标志、出口编号标志的字高(见3.7.4);---调整汉字笔画粗细的规定(见3.7.5);---规定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小值(见3.7.7);---规定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尺寸的一般值和*小值(见3.8);---细化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增加标志结构的路侧安全性要求(见3.12.5);---增加标志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见3.13);---删除标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见3.15);---规定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见3.17.3);---减小了急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依据之一---圆曲线半径,并明确了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见4.3,4.4,4.5);---细化陡坡标志的坡度值(见4.6);---增加连续下坡标志(见4.7);---明确窄路、窄桥标志是指路面宽度在6m 以下的路和桥(见4.8,4.9);---增加荧光黄绿色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见4.11,4.12);---增加警告标志:注意野生动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残疾人、建议速度、隧道开车灯、注意潮汐车道、注意保持车距、注意分离式道路、避险车道(见4.14,4.26,4.27,4.31,4.37,4.38,4.39,4.40,4.41,4.43);---原合流诱导标改为注意合流标志(见4.42),删除分流诱导标;---增加用于可变信息标志的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注意前方车辆排队等警告标志(见4.44,4.45);---增加海关、区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标志(见5.39,5.40);---增加部分专用道路和专用车道标志,如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见6.17);---细化停车位指示标志(见6.18);---明确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信息分层与选取原则(见7.1.1,7.1.5,7.1.6);---明确指路标志中图形选取原则及信息的含义(见7.1.7,7.1.8);---明确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见7.1.9);---明确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2.1);---明确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体系构成(见7.2.2.1);---细化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确认标志的形式及设置方法(见7.2.2.2,7.2.2.3,7.2.2.4);---增加街道名称标志、路**,地点识别标志,室内停车场标志,观景台标志,应急避难设施标志,休息区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见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3.1);---细化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及入口标志(见7.3.2.1,7.3.2.2);---增加编号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出口编号标志(左侧出口)、停车领卡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救援电话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等(见7.3.2.3,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细化收费站标志(见7.3.4.3);---删除除大型车靠右标志外的其他告示牌;---增加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见附录B);---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见附录C);---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见附录E);---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F);---删除GB5768-1999附录A (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删除GB5768-1999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删除GB5768-1999附录C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删除GB5768-1999附录D (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删除GB5768-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本部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琤琤、姜明、高海龙、王超、侯德藻、张帆、韩文元、黄凯、狄胜德、刘会学、吴玲涛、张巍汉、吴京梅、刘洪启、杨峰、郭艳、杨文静。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768-1986、GB5768-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