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百检网 2022-10-24

标准简介

GB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 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英文名称: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Safety—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被GB 4943.1-2022代替;替代GB 4943-2001
中标分类: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ICS分类: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12-01
作废日期:2023-08-01  即将作废 距离作废日期还有319天
出版日期:2012-12-01
页数:240页【胶订-大订张】

前言

GB4943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目前拟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1部分:远程馈电;———第22部分:室外安装设备;———第23部分:大型数据存储设备。本部分为GB4943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国际标准IEC60950-1:2005《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二版(英文版)。本部分与IEC60950-1:2005的技术性差异:a) 电源容差IEC60950-1:2005的1.4.5中规定额定电压的容差为+6%和-10%,根据我国电网电源电压的实际情况,GB4943.1—2011规定为+10%和-10%。删除**个破折号的内容。b) 电源额定值的标示IEC60950-1:2005的1.7.1中对额定电压和频率的标示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值,仅以示例来表述,而示例中的电压未包含中国的电网电源电压,根据我国的电网电源要求,供电电压为220V,50Hz或三相380V,50Hz,因此对电源的额定值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单一的额定电压,应标示220V 或三相380V;对于额定电压范围,应包含220V 或三相380V;对于多个额定电压,其中之一必须是220V 或三相380V,并在出厂时设定为220V 或三相380V;对于多个额定电压范围,应当包含220V 或三相380V,并在出厂时设定为包含220V 或三相380V的电压范围。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应为50Hz或包含50Hz。c) 安全说明对安全说明文字作了明确规定,在1.7增加一段:如无其他规定,所要求的标记和说明中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中文。在1.7.2.1中增加了关于海拔高度和热带气候使用条件的安全警告要求和警告标识。对于仅适用于在海拔2000m 以下地区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仅适用于海拔2000m 以下地区安全使用”或类似的警告语句,或标识符号。对于仅适用于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仅适用于非热带气候条件下安全使用”或类似的警告语句,或标识符号。如果单独使用标识,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标识的含义解释。安全警告语句(例如,海拔2000m 以下和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警告语句)应当使用设备预定销售地所能接受的语言。增加规范性附录DD,给出了新增加的安全警告标识的说明。增加资料性附录EE,给出了标准中与安全相关的说明示例的汉文、藏文、蒙古文、壮文和维文5种文字的对照表。d) 电源插头根据我国专用的电源插头标准,在GB4943.1—2011的3.2.1.1中增加“设备与交流电网电源连接的插头应当符合GB1002或GB1003或GB/T11918的要求。”e) 适用范围IEC60950-1:2005适用于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下和在非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在1.1.2规定对于要在热带气候条件下或在海拔2000m 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需要有附加要求。由于我国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特点,在对IEC60950-1:2005的部分条款修改后,本部分适用于在海拔5000m 以下(包括5000m)使用的设备和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对于预定仅在海拔2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和预定不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可以采用相应降低的要求,但要进行警告说明。GB4943.1—2011的1.1.2中第三项改为:———预定要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设备,在海拔5000m 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f) 电气间隙的要求值在不同海拔高度,对电气间隙的要求值不同。对适用于在海拔5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电气间隙的要求值应对应海拔5000m 的要求,即乘以GB/T16935.1中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也即将标准中的要求值乘以1.48;对预定仅在海拔2000m 以下使用的设备,电气间隙的要求值应对应海拔2000 m 的要求,即乘以GB/T16935.1 中对应海拔高度2000m 的倍增系数1,也即直接采用标准中的要求值。2.10.3.1第3段改为:这些要求适用于在海拔不超过2000m 的情况下使用的设备。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 的表A.2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m 的倍增系数1.48。预定在海拔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允许在表A.2*邻近的两点间使用线性内插法。使用倍增系数计算得到的电气间隙值应当进位到小数点后一位。* 本部分中引用其他标准的具体条款时,若所引用的标准的年代号未列出,均指本部分附录P的采标信息和附录CC中所列该标准的年代号。在表2K的上面和2.10.3.4各增加一段: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的*小电气间隙/(表中)的数值适用于预定仅在海拔2000m 及以下使用的设备。预定在海拔2000m~5000m 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是上述数值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m的倍增系数1.48后的数值。预定在海拔5000m 以上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表2K、表2L和表2M 的表头增加“(适用于海拔2000m 以下)”。G.6第二段改为: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 的表A.2 给出的对应海拔高度5000 m 的倍增系数1.48。预定在海拔5000m以上使用的设备,其*小电气间隙应当乘以GB/T16935.1的表A.2给出的倍增系数,允许在表A.2*邻近的两点间使用线性内插法。使用倍增系数计算得到的电气间隙值应当进位到小数点后一位。当元器件已被证实符合与有关的元器件国家、行业标准时,该元器件还应当作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部分规定的有关试验。在1.5.2**个破折段后面增加注:元器件的使用要符合海拔5000m 的相关要求。g) 湿热处理条件本部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湿热处理条件按热带气候条件处理。对预定不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其湿热处理条件按CTL 决议(决议单号:624/07)的规定。2.9.2**段修改为2段:如果2.9.1、2.10.8.3、2.10.10或2.10.11有要求,湿热处理应当在ⅧGB4943.1—2011空气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箱或室内进行120h。在湿热处理期间,元器件或组件不通电。对预定不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如果2.9.1、2.10.8.3、2.10.10或2.10.11有要求,湿热处理应当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3±3)%的湿热箱或室内进行48h。在能放置样品的所有位置上,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20 ℃~30 ℃之间不会产生凝露的任一方便的温度值(t±2)℃范围内。由于高海拔地区设备,考核其绝缘性能的预处理应当是承受温度冲击的湿热预处理条件,具体要求还在考虑中。在2.9.2*后增加注: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考核其绝缘材料特性所需要进行的预处理的条件和要求正在考虑中。h) 温度限值本部分适用于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温升限值对温带是以*高环境温度25 ℃为基准,对热带是以35℃为基准作出的。1.4.12.1中的Tma修改为:Tma:制造厂商技术规范允许的*高环境温度或35℃,两者中取较高者。并增加注1:对预定不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Tma为制造厂商技术规范允许的*高环境温度或25℃,两者中取较高者。附录E*后一段修改为“为了将本附录电阻法确定的绕组温度与表4B的温度限值进行比较,应当把计算的温升值加上35℃。”并增加注:对预定不在热带气候条件下使用的设备,把计算的温升值加上25℃与表4B的温度限值进行比较。由于高海拔地区设备的发热特性会有所不同,预定在海拔2000m 以上至5000m 使用的设备,其发热试验的条件还在考虑中。在1.4.12.1增加注2:高海拔地区温度测量条件和温度限值的要求,正在考虑中。i) 过流保护装置由于我国供电条件的特殊性,建筑设施中的保护装置不能对用电设备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不采用依赖建筑设施中的保护装置提供保护的方式。2.7.1改为:为了对一次电路的过电流、短路和接地故障进行保护,应当提供保护装置。必须满足5.3要求的保护装置,除特定的以外,必须作为设备的一部分而包括在设备中。删除2.7.1的注。j) 阴*射线管的机械强度要求4.2.8阴*射线管的机械强度条款引用GB8898—2011第18章的要求,并在注中说明了IEC标准的要求,由于在GB8898—2011的第18章加入了与IEC标准的技术性差异内容,所以将4.2.8的注删除。k) 引用标准和参考文献IEC60950-1:2005的附录P和参考文献中引用和参考其他标准的引用原则是: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物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由于我国的国标或行标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比较多样,为了便于操作,在GB/T1.1 和GB/T20000.2的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部分附录P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中,如果是对整个国际标准的引用,采取的引用原则为:———如果引用的国际标准没有被等同或修改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际标准;———如果引用的国际标准已被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这些标准;———在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不注日期引用,其*新版本适用;———在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面的括号中标识当前*新版本的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编号、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一致性程度代号。对于仅引用国际标准的部分章条或条款的引用原则为:如果有对应该版本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对应该版本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引用该国际标准。同时为了保留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增加资料性附录CC,其中给出了IEC60950-1:2005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文献与本部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文献的对照表。l) 附录BB内容的差异IEC60950-1:2005的附录BB是IEC60950-1:2005与IEC60950-1:2001版的差异对照,由于我国没有与IEC60950-1:2001对应的国标,因此在附录BB中给出了GB4943.1—2011与GB4943—2001的差异对照。m) 增加规范性附录本部分增加了规范性附录DD,给出了新增加的安全警告标识的说明。n) 其他修改根据相关CTL决议和IEC60950-1标准的修订单,本部分对IEC标准中的个别要求或错误进行了更正或编辑性修改。涉及条款1.7,2.1.1.7,2.9.2,表2H,图2H,图F.8,图F.9,图M.3,附录U。上述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国际标准IEC60950-1:2005于2006年发布了勘误,对2.3.4、7.3、第G.6章、M.2b)、图V.7、附录AA的内容进行勘误。本部分将这些勘误直接纳入正文,并在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双线标识。为便于使用,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部分”;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c) 删除IEC60950-1:2005的前言;d) 删除索引部分;e) 增加资料性附录CC和附录EE。本部分是对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的修订。本部分与GB4943—2001的主要技术差异在附录BB中给出。本部分代替GB4943—2001。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部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莹、胡京平、李正、罗祖蔚、张力立、郭建宇、张跃亭、张宏图、王忠义、王贵虎、俞毅敏、王守源、刘莹。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4943—1990,GB4943—1995,GB494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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