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炼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页数:10页
前言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