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定,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弄虚作假”作出了定义: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针对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污染环境的情形,该司法解释明确: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司法解释则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要求损害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包括原地恢复与异地恢复。如果损害者不治理、修复或者没有能力治理、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该司法解释还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