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计量的范围
在D1文件第三部分“建议性的法律规定”中,其中第五章就是“法制计量”,它具体明确了法制计量的范围,即测量、预包装商品和计量器具。这和1975年**版《计量法》国际文件范围是一致的,但D1文件所规定的相应法规要求则更为具体。
2.关于测量的法规
在D1文件第五章V.1引言中明确,“在本章所述的关于测量、预包装商品和计量器具的法规,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关于测量的法规内容及执法和实例如下:
“V.2关于测量的法规
V.2.1 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能在以下方面制定法规:规定在销售方法中涉及的量;指出某些测量作为交易或执法活动的基础;针对V.1条款所述的目的,规定有法制计量要求的计量要求的测量目录。
V.2.2 这些法规要确定计量要求(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和适用于这些测量的法制控制和监督条款,以便确保测量结果具有可信度。
V2.3 V.2.1条中提到的法规中的测量结果应该用第三章所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来表述,并能按照Ⅱ.4条(指溯源性)所要求的进行溯源。
V.2.4 V.2.1条中提到的法规在必要时可规定测量方法和使用V.4节(指关于测量仪器的法规)所述的法制控制所需的测量仪器。必要时,应规定选用测量仪器的准则,例如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分辨率等。
V.2.5如必须或用于特殊用途时,V.2.1所述的法规应:
●规定对操作设备的个人或组织的要求。
●要求能提供测量过程的记录给法制计量官员使用。
●要求出具测量结果证书。
●可提供给法制计量官员的测量溯源性的记录。
●规定法制计量官员或指定组织所采取的个人或组织的对执行测量活动的管理。”
在D1文件第三部分第六章“执法”Ⅵ.1.4对关于测量的法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
在D1文件第五部分“实例与解释”中,第五章“法制计量”对关于测量的法规举例如下:
“V.2关于测量的法规
这类受控的测量活动包括:
●销售称重货物并确定计量器具要求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
●在某些油品交易中进行温度转换。
●测量天然气交易中的实际热量。
●测量房屋公寓或办公室的面积。
●工业产品性能的测量(例如汽车燃油消费、家用电器的电消费、家用电器的噪音水平等)。
●食品成分的测量和标签数据。
●使用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测量人体血压。
●使用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测量汽车尾气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