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20 年,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下发工作单(文号:[2020]55(燃))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管理研究》的相关任务,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作为任务承担单位成立了联合编制组,启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的修订工作。目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主要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该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2012 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导则 HAD701/02 在此次修订转化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作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系列化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编并起草。
1.2 工作过程
(1)2020 年 1 月 17 日,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燃料处组织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研讨,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编制资质管理。
(2)2020 年 4 月,编制组启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以下简称《格式和内容》)的修订工作。同时,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国外放射性物品装运批准情况初步调研,并与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燃料处进行了汇报沟通。
(3)2020 年 5 月 8 日,编制组根据前期研讨和调研完成了《格式和内容》的修订草稿,并向核燃料处汇报修订情况,根据意见进行了修订,形成《格式和内容》初稿。
(4)2020 年 5 月 27 日,编制组向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燃料处领导汇报了国际放射性物品装运批准调研报告和《格式和内容》修订情况,会后对初稿进行了完善。
(5)2020 年 6 月 9 日,编制组向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进行了汇报《格式和内容》初稿。会后根据讨论意见,将导则转化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落实《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于 2014 年 6 月批准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格式和内容》的发布为编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提供了指导,为托运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格式和内容》实施以来,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审评实践过程中, 也发现其中包含了部分缺乏实际指导意义的要求以及存在少量没有规定到位的内容,修订是很有必要的。
(1)切实减少冗余分析的需要。1)原导则中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同时规定“原则上应认为对于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应能够保持基本的安全性能,保持对放射性物品的包容”,国标 GB11806 中已对各种运输条件下的货包包容和泄漏率进行了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实际意义,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标准(例如 IAEA SSR-6)中也没有要求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此次修订删除了该部分内容。2)原来正常运输条件下的辐射影响分析包含了运输路线周围居民和线上公众的剂量评价,根据美国相关研究以及国内监管与审评经验反馈,该部分人群所受剂量远低于运输工作人员以及停靠站、收费站等重点人员;同时该部分剂量评价的工作量相对较大,还涉及人口密度、车流量等参数,本次修订删除了该部分人员的评价,同时依据GB11806 和 IAEA SSR-6 给出了辐射防护隔离距离的分析示例,即简化了分析又利于实际监管。3)删除了运输工具牵引力、转弯半径和稳定性分析等不属于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内容。
(2)优化完善的需要。1)“运输方案”是《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准内容之一,但是原来导则运输方案章节中内容杂而不全,例如: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内容章节分散;缺少容器首次使用前的检查要求、启运前的准备、中途暂存和货包接收要求等。2)原导则中规定了“质量保证”章节,但是作为报告书的一个章节只要求说明质保大纲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相关程序文件清单,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深入程度不够,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不利于核实质量保证运行的有效性、运输活动是否质量受控, 本次修订参照运输容器设计批准、制造许可要求提交整个质量保证大纲和系列程序文件。
(3)进一步提升报告质量的需要。报告新增编制人员专业要求;另外对于具体运输路线相同或者都进行包络性分析,可以用一个报告书;此外报告对于运输货包定期安全性能评价规定一个审批周期(5 年),这样有利于报告的升版更新和延续审查。
3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本次制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及技术路线:
(1)本标准的制定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及其它标准的相关要求。
(2)遵循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关于放射性运输的行政许可和管理要求。
(3)本标准制定相关条款与现已生效的其他相关标准之间保持一致。
(4)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使用。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1总体框架修订说明
与原导则 HAD701/02 相比,本标准总体框架区别如下:
(1)第 4 章总论增加“4.3 编制团队”, “4.7 特殊安排的运输” 由原 2.4调整。同时,原 1.3 节、1.4 节和 1.5 节分别顺延至 4.4 节、4.5 节和 4.6 节。
(2)简化原导则第 2 章并调整至本标准第 5 章,将“2.2 运输工具”、“2.3货包装运前检查”和“2.4 特殊安排的运输”分别调整至第 6 章运输方案 6.3 节、6.8 节和 6.7 节。
(3)优化原导则第 3 章运输方案并调整至本标准第 6 章,本标准增加的章节包括“6.2 运输量”、“6.3 运输工具及货包装载栓系”、“6.7 启运前准备”、“6.8 启运前检查”、“6.9 中途暂存”、“6.10 货包接收”以及由原 5.4 节调整的“6.11安全保卫措施”。同时,将原导则 3.7 节“承运人资质说明”、第 6 章水路运输的相关情况、第 7 章航空运输的相关情况统一调整到本标准“6.1 运输方式及承运人”,原导则 3.4 节调整到本标准 7.3 节 。
(4)原导则第 4 章调整为本标准第 7 章辐射防护,简化原导则第 4 章正常运输条件下的辐射影响分析并调整至本标准 7.5 节,同时增加“7.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7.2 剂量约束值”、“7.4 辐射防护用品及器具的配备”、“7.6 辐射监测”、“7.7 个人剂量管理”和“7.8 辐射防护培训”,“7.3 辐射防护措施”由原3.4 节调整。
(5)简化原导则第 5 章事故分析并与应急响应内容统一调整为本标准“第8 章事故应急准备”。
(6)简化原导则的“6 水路运输的相关情况”和“7 航空运输的相关情况”,并调整到本标准 6.1 节。
(7)原导则“8 质量保证”相关内容调整为规范性附录 D。
(8)原导则“9 结论和承诺”调整为本标准第 10 章。
(9)增加资料性附录 A“栓系装置强度分析示例”。
(10)增加资料性附录 B“运输过程中货包与人员隔离距离计算”。
(11)原导则附录 1“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调整为规范性附录 C。
4.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托运人、承运人、中转方和接收人的职责,以及托运人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参考,具体内容包括总论、货包、运输方案、辐射防护、事故应急准备、结论和承诺以及质量保证共七个部分。
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1806-2019《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该标准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发布,2019 年 4 月 1 日实施,同时旧版本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制定该标准。本标准中的运输要求以及制定准则的依据来自GB 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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