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修订编制背景
1.1 任务来源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均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提出“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因此,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等单位开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 5084-2005)修订工作,项目编号 369。
1.2 工作过程
项目承担单位组成《标准》修订编制组,在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资料收集、数据分析、专家咨询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一是资料收集。编制组对农田灌溉背景、农田灌溉水质调查监测、污水和再生水农业灌溉以及国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情况进行系统收集。主要包括。
(1)国内相关法规政策。汇总整理《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分析农田灌溉水质有关规定及条款。
(2)《标准》历次制修订情况。收集了《标准》历次制修订版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资料,详细梳理相关控制指标的设定和限值制修订的过程及依据。
(3)农田灌溉水质相关标准。收集和梳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等与农田灌溉水质有关的标准制修订和应用情况。
(4)国际上相关标准。收集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与农田灌溉水质或灌溉要求有关的标准,分析各国或地区农田灌溉水质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使用情况。
(5)有关文献和报告。系统收集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和养殖业污水等处理再生后,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情况、灌溉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污水灌溉影响等相关研究、资料、文献和数据。
(6)相关监测数据。收集整理部分地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数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监测数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水质监测数据。
二是资料分析。编制组对收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研究文献以及监测数据等资料进行了系统分析。主要包括:对南方因水质性缺水和北方因资源性缺水等开展的污水灌溉,造成的农田土壤环境、农产品安全及人体健康风险等;我国典型区域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状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农田灌溉的潜在环境风险;南方和北方农田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和水质。初步确定本次《标准》修订的关键问题和基本思路,包括适用范围、增加控制项目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是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修订草案。编制《标准》修订开题论证报告,并初步征求了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召开多次会议,在编制组内外对《标准》初步修订进行了详细讨论,形成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修订草案。
四是通过开题论证。2020 年 3 月 5 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在组织召开了《标准》修订开题论证技术审查会。来自农业农村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田灌溉研究所等有关单位专家对开题报告及《标准》修订草案进行了审阅论证。专家一致同意通过《标准》修订的开题论证,并提出重点关注和论证的问题建议。
五是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2020 年 4 月,完成《标准》(修订初稿)及编制说明,征求生态环境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5 月 10 日,就部内司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标准选择控制项目的确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六是编制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技术审查。2020 年 6 月 5 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在组织召开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技术审查会。会议邀请生态环境部科技委、农业农村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林业大学等有关单位组成专家组。会议听取了主要技术内容、编制过程的汇报,并一致同意通过技术审查。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分析,并补充相关资料,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2 标准修订必要性分析
2.1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标准》(GB 5084-2005)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确保农用地土壤质量和农产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和社会经济发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的实施,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如“土十条”“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中第(五)条要求“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提出“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田灌溉水质及其标准制修订提出了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标准》已成为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基础工作之一。
2.2 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虽然位居世界第六位,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4,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用水大户。根据《2018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农业用水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 61.4%, 水对我国的粮食、棉花及蔬菜的品质和产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2011 年**次全国水利普查中《灌区基本情况普查报告》显示,全国灌溉面积 10 亿亩,其中耕地灌溉面积 9.22 亿亩,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 0.78 亿亩。在灌溉面积中,水库、塘坝、河湖引水闸、河湖泵站、机电井、其他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分别为 1.88 亿亩、0.95 亿亩、2.72 亿亩、1.78 亿亩、3.61 亿亩和 0.35 亿亩。不同水源工程灌溉面积合计 11.29 亿亩,其中多水源联合灌溉面积 1.29 亿亩。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干旱季节,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往往忽视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安全,甚至在一些地方用污水灌溉。1972 年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污水灌溉会议,确定了“积*慎重”的发展方针,并制定了污水灌溉暂行水质标准。到 80 年代末,我国污灌面积已达 140 万 hm2,其中,天津市达 15.3 万 hm2,居全国各大城市**位,市达 8.9 万 hm2。先后形成了、天津武宝宁、辽宁沈抚、山西惠明及新疆石河子五大污灌区。到 1991 年,全国污灌面积达 306.7 万hm2。而1996~1999 年原农业部组织的第二次污水灌区农业环境质量调查显示, 1996 年全国污水灌溉面积为 360 万 hm2,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 7.3%,到 1999 年已经发展到 440 万 hm2。然而,劣质农田灌溉水的使用给农区环境造成了*大的危害,严重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第二次污水灌区农业环境质量调查的 57 个典型污水灌区中,土壤超标面积达 67.77 khm2,占典型污水灌区面积的 14.6%。此外,污水灌溉还易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易腐烂,不耐储存;农作物有毒物质增加,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蓄积甚至超过国家食品限量卫生标准。
2018 年我国非常规水源中 7.2 亿吨左右的再生水用于城市绿化和牧草灌溉等农林牧业。到 2030 年,农业可利用非常规水资源量可达 3.438×1010 m3。预计农业可利用再生水资源量为 2.951×1010 m3,其中农田灌溉量为 1.645×1010 m3。在淡水资源缺乏而非常规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不失为解决当地淡水资源短缺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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