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 即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制浆造纸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价工作。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本体系中未涉及的纸浆、纸及纸板的清洁生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 11914水质 化学耗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716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8820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7713 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方法
HJ 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T 2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纸制品
HJ/T 4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QB 1022 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820、HJ/T 205、HJ/T 410、《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评价清洁生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本指标体系主要是水污染物产生指标。水污染物产生指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种类、单排量或浓度。
3.4 指标基准值
为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所确定的指标对照值。
3.5 指标权重
衡量各评价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6 指标分级
根据现实需要,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所划分的级别。
3.7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数值。
3.8 碱回收率
指经碱回收系统所回收的碱量(不包括由于芒硝还原所得的碱量)占同一计量时间内制浆过程所用总碱量(包括漂白工序之前所有生产过程的耗碱总量,但不包括漂白工序消耗的碱量)的质量百分比。
3.9 水重复利用率
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包括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3.10 黑液提取率
指在一定计量时间内洗涤过程所提取黑液中的溶解性固形物占同一计量时间内制浆(指漂白之前的所有工艺)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全部溶解性固形物的质量百分比。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执行国家要求的指标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中型制浆造纸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 指标体系
不同类型制浆造纸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1~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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