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说明

百检网 2022-11-17

1 标准编制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适应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2018 年 1 月 5 日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发了工作任务单(项目统一编号:技-2018-008),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承担《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工作,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参加编制。

1.2 项目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阶段

2018 年 1 月,收到工作任务后,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 3 家协作单位的 30 余名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标准编制组。2018 年 2 月 5 日,编制组召开首次工作会议,讨论并初步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技术路线、工作方案、标准文本框架、各单位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等问题,明确按照“生产工序+主要汽车产品”分别给出污染防治技术清单。

(2)收集资料和开展技术初筛

2018 年 1 月~3 月通过查阅相关标准和文献、发放问卷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等手段,共收集到 74 条乘用车、19 条载货汽车、8 条客车、8 条汽车零部件生产线的基础资料。通过对原辅材料、工艺类型、污染预防、污染治理等技术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与汽车工艺、环保设计及运行维护等专家和管理部门进行研讨分析,形成备选技术清单,包括预防技术 36 种、治理技术 30 种。在广泛调研及研讨咨询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草案及开题论证报告。

(3)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

2018 年 4 月 15 日,由原科技标准司在主持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论证会专家对标准文本草案和开题论证报告进行了论证。专家建议进一步界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并调整下一步的工作内容、方法和调整技术数据获取途径。会后编制组对标准文本草案和开题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8 年 5 月 4 日,环境标准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听取项目组关于开题论证会专家建议落实情况的汇报, 并对下一步工作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建议。

(4)开展技术调查

2018 年 6 月~11 月,编制组从不同规模、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地域、不同治理技术考虑,选择不同产品及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调研,调研的企业涵盖粤、渝、沪、吉、桂、鄂、京等省及直辖 市,兼顾大、中、小各类规模,涵盖各类生产工艺类型及备选技术清单所列的所有可行技术类型。同期,通过参加行业技术研讨会,与有关行业、环保技术专家进行了多次汇报交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组对备选技术清单中的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形成了备选可行技术清单。

(5)开展技术评估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按照 HJ 2300 的要求,编制组建立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技术特征与原理对备选可行技术清单内的技术单元进行分析和归类,结合调研资料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先后组织了多次专家咨询会进行评估论证,终确定了可行技术的类型、关键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内容。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6)召开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提交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20 年 4 月 1 日,科技与财务司主持召开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并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补充与核实可行技术中的关键参数,细化可行技术的适用性;按照 HJ 2300 和 HJ 565 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编辑性修改。会后,编制组对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1 国家环境管理要求

2.1.1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 VOCs 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产生含 VOCs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需要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1.2 落实《“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中提出,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放控制。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 VOCs 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制定 VOCs 重点控制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出台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 防治领域)。

2.1.3 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 号)中要求,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3 千克/ 小时、重点区域≥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加大汽车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 VOCs 综合治理。其中汽车行业具体要求如下:(1)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2)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技术、自动化喷涂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3)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 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 配、喷涂和干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4)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 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5)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对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鼓励地方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建立活性炭分散使用、统一回收、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

2.2 清洁生产与行业减排要求

2.2.1 满足《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

《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从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产生和清洁生产管理等五个方面规定了汽车工业涂装生产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2.2 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要求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 号)中提出,汽车行业要实施工艺技术改造工程。汽车行业涂装环节推进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推广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高效涂装工艺和智能化涂装设备。实施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采取密闭式作业,并配备高效的溶剂回收和废气降解系统。根据不同行业 VOCs 排放浓度、成分,选择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吸附等技术进行净化。

综上所述,为落实国家环境管理要求和实现对当前环境管理制度的技术支撑,满足汽车工业企业对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需求,提升行业整体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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