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高的确定。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六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 本名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号)及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