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 (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9年 第38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东环办函〔2012〕 26号)。二、申请信息采集的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到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办理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网站上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二)在莞环评业务有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编或聘用人员,不能为外单位人员; (三)具备在莞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力量,能确保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三、须提交的信息采集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书》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指定负责人劳动合同、身份证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所填报的环评项目范例的项目委托合同和审批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在莞开展环评业务的技术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 2.本人身份证; 3.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 4.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下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发送至hbscglk@163.com报产业中心进行核实,同时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并退回申请。 (三)产业中心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形式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存在已经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及时申报变更的情况,将取消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的公示资格。五、其它要求 (一)环评机构名称、住所、指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产业中心更新。 1.机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相关工商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监督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指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同时新的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指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3)新增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环评资格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等。 (4)如有技术人员退出等变化情况,需提交该公司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说明。六、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3楼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769—23391035,233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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