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对轧钢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3.5 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将表 2、表 3 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限值修改为:加热炉15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100 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限值修改为:加热炉 30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200 mg/m3。
三、将 4.9 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5%,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1)
式中: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四、增加 5.8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