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类别的排污单位。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工业颜料中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的氧化锌等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染颜料中间体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3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37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HJ 108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題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 28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28 号)
《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批)>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8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指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包括 C2641 涂料制造、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3 工业颜料制造、C2644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C2645 染料制造、C2646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具体产品分类及定义见附录A。
3.2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or facilities of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指从事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3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s and coatings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的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4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指由着色剂、连结料、辅助剂等成分组成的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着色的物质,以及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3.5 工业颜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industrial pigments
指用于涂料、油墨、陶瓷、搪瓷、玻璃等工业的无机颜料及类似材料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和分类见附录A。
3.6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arts and crafts pigments
指油画、水粉画、广告等艺术用颜料的制造。
3.7 染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dyes and organic pigments
指有机合成、植物性或动物性色料,以及有机颜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染料和有机颜料制造,具体产品分类的定义见附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