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 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103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告2017 年第83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4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2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pecialty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化学试剂和助剂、专项化学品、林产化学产品、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动物胶以及其他专用化学品等为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2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hemical reagents and auxiliari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各种化学试剂、催化剂及专用助剂等为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3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pecial chemical item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 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为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4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orestry chemica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林产品为原料,经过化学、生物化学和物理加工方法生产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5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ultural information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电影、照相、幻灯及投影用感光材料、冲洗套药,磁、光记录材料,光纤维通讯用辅助材 料,及其专用化学制剂等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6 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information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医学和其他生产用感光材料、冲洗套药等化学制剂为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7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special chemicals and material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reatm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生产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物、土壤污染等污染物处理所专用的化学药剂及材料等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8 动物胶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nimal glu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以动物骨、皮为原料,经一系列工艺处理制成有一定透明度、粘度、纯度的胶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3.9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速率)和大排放量。
3.10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 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2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1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14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指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