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20〕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于广东省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核发部门
我省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负责本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办理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22日
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省市 | 咨询电话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020-83203165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0755-88125837 |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 0756-2538399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0754-88789791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0757-83208903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 0751-88778110751-8776056 |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 0762-3893109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 0753-2201198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0752-2167685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0660-3348879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0769-23391319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0760-89817176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0750-350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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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0759-3383318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0668-2901330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0758-278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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