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现有具备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序(简称“涉VOCs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四点整治任务。
四、整治任务要求:
(一)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
对于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对于金属家具制造企业,推广使用粉末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比例达到****。
其中,水性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等有关要求;水性胶粘剂VOCs含量低于100mg/L,甲醛含量低于100mg/kg。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则各类含VOCs原辅材料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含VOCs 原辅材料在生产、包装、运输、转移、使用、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等涉VOCs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车间内进行,并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导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工艺技术。
(三)安装高效污染防治设施。
家具企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应包括: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气排气筒。废气收集设施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设置可封闭的采样口,以检测有机废气净化前后的浓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泄漏现象。废气处理设施应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且能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VOCs排放符合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对于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不低于50%;对于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对于VOCs净化前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家具企业,VOCs去除率应达到80%以上。
(四)规范内部管理。
家具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明确废气处理耗材的更换周期,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相关耗材(活性炭、过滤棉、UV灯管等)购买、更换记录,以及使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UV灯管等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情况,企业内部自检自查及员工污染防治(生产操作及设施运行)培训情况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家具制造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整治工程技术报告、有资质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以及内部管理台账等相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家具制造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不符合《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标准要求的;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不符合本《通知》第四点整治任务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生产活动的。
七、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家具制造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督促指导行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建立整治推进情况及监管情况通报制度。
八、鼓励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固体废物的VOCs废气高效净化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对于VOCs废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炭、过滤棉、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GB18597-2001)进行贮存,并交予相应经营许可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九、鼓励集约化生产,共用涂装生产线及高效污染防治设施,节约生产成本,降低能耗,提高生产及治理效率。
十、依法整顿清理“无证无照经营”或“环保手续不齐全”的家具制造企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