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充电电池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镍铬电池外的各类充电电池。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北欧白天鹅环境标志:充电电池Nordic Ecolabelling:Rechargeablebatteries 030/ 3.2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 技术内容
4.1 生产原材料中不得使用汞、镉、铅及其化合物以及其他有害物。
4.2 产品中汞、镉质量分数均应小于10 x 10-6,铅质量分数应小于15x10-6。
4.3 手机用锂电池和镍氢电池经充放电400次以后,其容量仍须大于其标称容量的80%。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4.1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结合文件审查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4.2、4.3的检测按Nordic Ecolabelling:Rechargeablebatteries 030/3.2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