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做出规定的,不适用本标准。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industrial furnace emission unit
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外且拥有工业炉窑的排污单位。
3.3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3.5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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