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的要求。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3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毛皮加工 fur making
指把从水貂、狐狸、貉子、兔、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 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成品毛皮的过程。从已鞣毛皮经过染色、整饰加工成成品毛皮也属于毛皮加工的范畴。
3.2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ur dressing and dyeing industry
指以生皮或已鞣毛皮为原料进行鞣制、染色的排污单位。
3.3 原料皮 hides and skins
指毛皮加工企业加工毛皮所用的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已鞣毛皮等。
3.4 含铬废水 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铬鞣、铬复鞣、含铬染色等工序及相应的水洗工序中产生的铬浓度超过1.5 mg/L的废水。
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