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现结合《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审组织工作责任分工
(一)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评审;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详细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加评审。
(三)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用地历史、现状、用途变更、未来规划用途等信息,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监管意见。
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地块实施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的项目责任单位、红线范围、更新方向、整备后计划用途等信息,对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监管意见。
二、初步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工作流程见附件1。
(一)形式审查
初步调查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七章要求,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意见。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由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下达技术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技术初审意见判断初步调查报告是否达到专家评审会上会要求。对于存在污染识别不准确、点位布设不科学、采样数量不充足、样品采集与保存不规范、检测项目不全面、分析检测不规范、评价标准选择不合理等原则性技术问题的报告,由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予以退回。对于满足上会要求的报告,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会同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1、会前审查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应于专家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将需要评审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提前审阅报告及相关资料,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终身负责。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参考附件2,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参会人员
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应包括评审专家,区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的代表,项目责任单位(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主体、土地用途变更申报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报告编制单位、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的代表。
3、专家要求
参会专家不少于5名,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管理、地块环境调查、环境分析检测领域专家各1名。评审会上推荐其中1名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长应具有5年及以上从业经验。专家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库中选取。
4、会议材料
项目责任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间的委托合同/协议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加盖双方公章)、附有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参考附件3)和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参考附件4)的初步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分析检测单位CMA证书、检测能力附表、分析检测原始记录和仪器谱图等。
5、会议议程
专家评审会议程应至少包括地块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报告内容、宣读形式审查及技术初审意见、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质疑与讨论、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基本环节。
(四)评审结果及处理
经与会专家集体讨论后,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明确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或“不通过专家评审”。
1、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完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则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报告下达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2、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无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合理可信,仅需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内容,则视为“修改完善后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根据专家组组长确认的报告修改说明,于3个工作日内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对报告下达予以备案的意见。
3、不通过专家评审
若初步调查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结论支撑不足,则视为“不通过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污染地块管理系统,并退回报告。项目责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上传初步调查报告后,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依程序对初步调查报告重新组织评审。
(五)地块性质确认
各区生态环境管理局下达予以备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地块管理系统中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结果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将地块确认为非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
三、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确认为污染地块的,需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初审。详细调查报告通过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评审组织形式、程序及工作要求参照初步调查报告评审。
四、其他说明
(一)市生态环境局将按季度统计全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情况及评审通过率,并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开。
(二)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广东省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相关评审工作程序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
1.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
2.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3.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
4.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
相关附件
附件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 附件2 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附件3 项目责任单位承诺书 附件4 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