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其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 442.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 442.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HJ 442.7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9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 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3.1 监测内容
a)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一般为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污水排放源;其他专题监测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规模要求,按照专题监测目的性和不同规模污染源总体对近岸海域污染影响的比例确定;
b)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c)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按 GB 8978 要求或排口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项目、污水流量和污水排放时间;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根据监测结果统计排口污水入海量、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
3.2 监测频次与时间
a)列入例行监测的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 100 t 的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监测 1 次;
b)其他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监测计划目的、区域各类规模污染源入海量比例等,以能够说清直排海污染源对排放口影响区域的影响为原则,结合例行监测, 确定监测频次;
c)每次监测按照 GB 8978、HJ/T 91、HJ/T 92 以及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执行,监测按照生产周期和规定的时间实施。
3.3 监测方法 3.3.1 点位布设
a)排污单位为工业企业的,按照 GB 8978 要求布设点位;
b)其他排污单位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 HJ/T 91 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3.3.2 样品采集与处理
a)容器材质选择、洗涤、添加保存剂、保存期、采样量等按照 HJ/T 91 要求执行。容器清洗检查参照 HJ 442.3 相关要求执行;
b)采样项目的选择和污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验室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固定保存;
c)水样采集完成后,应根据各项目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现场加入保存剂固定或进行相应处理;
d)分析方法中规定应尽快分析的项目,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应根据采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内完成分析。
3.3.3 流量测量
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 HJ/T 91 和 HJ/T 92 的规定执行,同时:
a)对排污河、沟、渠的流量监测,按照 GB 50179 进行;
b)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按照水量衡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c)无法进行测定流量,但可获得水文或水务部门监测数据的,可直接采用水文或水务部门流量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