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7710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由同一排污单位组织管理,位于相同或相邻位置的产生、处理或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等的集合。
3.3
生产设施 manufacture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直接或间接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主要设备、装置和建筑物。
3.4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ant treatment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内部建设、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噪声与振动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畜禽养殖贮存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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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608-2017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