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物理、化学、生化方法处理城镇污水所产生的污染物去除量及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 772 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
CJ/T 221 城市污泥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属于工业行业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为 4620 的企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4
实测法 measurement method
指通过现场测定得到的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相关数据,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3.5
产排污系数法 pollutant producing and discharge coefficient method
指根据不同的原料、燃料、产品、工艺、规模和治理设施,选取相关行业产排污系数,结合核算期内产品产量直接计算确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