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铀矿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铀矿冶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GB/T 23728 铀矿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铀矿冶 mining or milling of uranium ores
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3.2 堆浸 leachingheap
将矿石或表外矿石破碎或造粒之后,堆积在不透水的天然或人造基底上,喷淋浸出剂到筑堆的矿石上面,经渗透溶浸后,收集浸出液回收有用成分的工艺过程。
3.3 地浸采铀 inleaching of uranium
将配制好的溶浸液通过注入井注入具有适当渗透性能的铀矿层里,在铀矿层中渗透和扩散,与天然埋藏条件下的铀矿物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含铀元素的浸出液,然后通过抽出井收集铀浸出液的采铀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