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和档案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建设的国控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站对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也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QX/T 45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automatic monitoring
采用连续自动辐射监测设备对辐射环境进行直接测量、处理和分析的过程。
3.2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air automatic monitoring station
用于环境丫辐射、气象状况连续监测与空气样品自动采样的固定监测站点。 3.3 稳定性 stability
测量仪器设备在运行期间工作的稳定状况。
3.4 数据获取率 data acquisition rate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单位运行时间实际获取的有效监测数据个数占单位运行时间应该获取的监测数据总数的比例。
4 组成和功能
4.1 组成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一般由一种或多种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剂量率监测仪、Y能谱仪等)、采样设备(气溶胶、沉降物、空气中碘等采样器)、气象监测设备、控制设备、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及基础设施等组成。采样设备和气象监测设备可根据需要选配。
4.2 功能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主要功能是对环境Y辐射水平和气象状况进行自动连续监测,实时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时向数据汇总中心传输监测数据、设备运行状况等信息,了解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并可对外发布监测数据。配有采样设备的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对空气中的气溶胶、沉降物和碘进行采集,采集后的样品送实验室分析。
5 运行和日常检查
5.1 辐射环境监测
5.1.1 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5.1.1.1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的全年小时数据获取率应达到90%以上。原始数据从剂量率监测仪读取后,不得进行平滑、*大值和*小值删除等技术处理。
5.1.1.2 应按指定的时间间隔记录并计算空气吸收剂量率均值,均值应为有效采集间隔内的算术平均。空气吸收剂量率的采集频率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监测采集间隔可设置为5分钟。
5.1.1.3当监测结果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警。报警阂值一般设定为本底加n倍标准偏差,本底可取空气吸收剂量率5分钟均值或小时均值,n一般取3-5;报警阂值也可根据历年运行经验设定为单一剂量率。在计算本底均值时,应剔除因自然因素以外原因引起的异常数据,若发生点位变动或周围环境变化,应重新计算。报警阂值可按全时段设置,或按降水时段和非降水时段分别设置。
5.1.1.4出现异常报警时应按7.2节进行异常数据分析。必要时,启动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采样设备,进行样品采集。
5.1.2 y放射性核素识别
5.1.2.1 根据需要设置若干(4-10)感兴趣区,每个感兴趣区应包含一种或多种关注核素的主要特征能量峰。按设定的时间间隔对各感兴趣区计数进行统计,并与本底值进行比较,发生异常时进行预警。
5.1.2.2 当发生环境放射性异常时,应对核素类别做出初步判断,其中天然核素包括但不限于232Th、 226Ra、40K,人工核素包括但不限于60Co、137Cs、131I、 192Ir、 75Se。
5.1.3 采样与分析
样品的监测内容与监测频次应按照HJ/T 61要求执行。样品采集后,应加强与分析实验室的协调和衔接,确保采集到的样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分析测试。随着时间推移和经验积累,样品的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应进行优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