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4.1.1 控制区划分
根据GHZB 1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