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与监测如何高效联动?浙江有新动作!

百检网 2021-10-28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协调联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力构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监测机构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执法与监测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夯实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基础。


生态环境执法与监测协调联动机制建设,作为机构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对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工作合力,统筹解决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协调联动工作?


在执法与监测长期协调配合的基础上,《通知》从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协调联动、规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第三方监测单位管理以及强化保障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夯实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监测是执法重要环节”的理念,增强“无记录未发生”的证据意识,并进一步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流程。


在调查取证方面,各机构各司其职,其中,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案件的现场调查,包括现场采样布点、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封存保管、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等。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全程做好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分析等证据保存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执法监测工作一般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


在协调联动方面,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解决执法和监测协调联动中存在的问题,支持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完善计划管理机制,结合环境信用等指标,制定辖区内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监测实施计划,开展联合行动;健全完善联动响应机制,明确日常联络员,做好对接工作;深化证据移送和信息通报工作,数字赋能、整体智治,建立“互联网+”执法与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动执法和监测机构联合培训常态化,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注重人才培养,推动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同时具备行政执法和现场监测专业知识,推广宁波市生态环境系统“局队站合一”工作试点经验,充实一线执法和监测力量。


《通知》就第三方监管单位管理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推广湖州市、金华市试点经验,强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监管单位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省将不断推进全省各地开展环境执法与监测的协同工作,加强事前沟通、事中协同、事后会商,构建灵活密切高效的工作方式,切实做到监测数据“真、准、全”,执法监管“稳、准、狠”,推动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在实践中不断融合执法监测联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队伍正规化和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环保执法和监测铁军,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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