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作用。为适应管理新形势,改善昆明市大气环境,借鉴上海、厦门、苏州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此次修订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餐饮业选址、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配置等按照新要求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露天烧烤、清洁燃料使用的监管。
《修订草案》将餐饮业界定为“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和水源保护区”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扩大了污染防治范围,实施全域管理。
除了原禁办餐饮业的区域和场所外,此次修订还进一步扩大了禁办的范围。包括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严进行管理。
在污染排放方面增加了以下内容: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严禁不通过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以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修订草案》将以昆明市政府规章形式发布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0月29日公布的《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