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花都区检察院提起的花都区**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5万元,并被判决要求在 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花都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开始,刘某、李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某村开设的无牌食品加工场内工作,使用 病死猪肉为原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腊肉。其中,刘某负责生产、做饭、缴纳房租等,李某负责驾车运输货物以及销售。
2014年9月16日,公安人员捣毁该加工场,抓获李某,并在现场起获一批添加剂和大量腌腊肉成品及半成品,经鉴定,腊肉中两份样本检出亚硝酸盐残留超标。
该腊肉制品成本为每斤6元,销售价格为每斤9元,期间李某、刘某总计销售了约4.5万元的腊肉制品,共获利约1.5万元。
2017年7月10日,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刘某、李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花都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李某使用病死猪肉为原料,违规在肉制品中添加法律禁止的添加剂,生产、销售的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超标,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