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检验机构因检验结果失实收到罚单

百检网 2021-11-15
  安徽省一家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出具的检验结果与样品 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近日,当地市场 监管部门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皖合质监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所对应的检验样品为“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净含量:5升,样品标签标注“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特别强调了“橄榄原香型,精选地中海地区特级初榨橄榄油和原料****欧洲进口物理压榨葵花籽油精制而成。其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7%”,配料中未标示橄榄(油含量。
 
  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审理确认,当 事 人 出 具 的 编 号 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
 
  2018年12月14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8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交申辩书。经该局2018年12月25日案审会复核并重新审理确认,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描述与样品标签实际情况存在偏差,违反了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出具的检验结果失实。
 
  2019年1月10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
 
  综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编号为AH2017-SSJ-00977的检验报告,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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