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由遵义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一案,在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同时,徐某须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声明并向 消费者赔礼道歉。
据介绍,2018年2月,汇川区板桥镇的徐某购买了350克 罂粟粉末作为 羊肉汤配料加入羊肉汤内对外销售。
同年7月6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及快速抽样检验中,在徐某经营的羊肉粉馆的羊肉汤内检测出罂粟碱呈阳性,同时查获疑似罂粟粉末的羊肉汤配料305克,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的羊肉粉汤料及配料进行抽样送检。
经检验,该店羊肉粉汤料中检测出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在羊肉配料中亦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可待因。
徐某作为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在自己经营的羊肉粉馆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中,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这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遵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