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网购物品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山东某海洋 食品加工经销公司网上销售的 海产品因质量不达标,被判赔偿网购人景某十倍损失——1万元。
今年夏天,家住乌鲁木齐市的景某从网上邮购了山东某海洋食品加工经销公司的8袋干海参,总价值1000元。收到货后,景某发现购买的干海参发泡率和口感均没有达到同类品牌所应达到的要求。为此,他专门到相关检测机构对邮购的干海参质量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景某邮购的干海参未达到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于是,景某一纸诉状将山东某海洋食品加工经销公司告上法庭。
乌鲁木齐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经调解,山东某海洋食品加工经销公司同意赔偿景某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