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1.5%给予奖励。
办法还明确表示,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如,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